员工自我交易,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2026-03-27 11:4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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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将“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列为即时解雇事由。当员工利用职权与公司从事自我交易,是否构成该条款之适用情形,司法审查焦点集中于“损害”与“披露”两端。
案例呈现
2023年7月,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公布一案:某科技股份公司采购部经理刘某,未向公司披露其配偶控股的供应商,连续三年以高于市价8%的价格签订线路板合同,公司多支出货款合计62万元。公司审计发现后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索赔。刘某辩称交易经多层审批、质量符合要求,否认损害。法院认定刘某违反忠实义务,构成“自我交易型营私舞弊”,公司解雇合法,并判刘某赔偿差价损失。
法律分析
1. 忠实义务:《公司法》第147条及《劳动合同法》第3条共同确立劳动者应避免利益冲突之法定职责,自我交易属于典型违反行为,不以公司实际亏损为唯一要件。
2. 披露与批准:员工须就潜在利益冲突事先向有权决策主体充分披露,并经公司明示批准;未经披露即推定具有主观恶意。
3. 损害认定:只要公司因信息不对称而未能获得更有利交易条件,即构成“抽象损害”;数额大小仅影响赔偿范围,不左右解除合法性。
4. 程序要求:用人单位应固定书面证据链(合同、比价记录、审批表、审计报告),并在解除前听取员工申辩,满足程序正义,避免被认定为违法解除。
九条象(www.9xang.com/lawyer/)提醒:员工自我交易一旦查实,公司可即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追偿损失;员工若以“无损害”抗辩,法院通常不予采纳。用人单位应健全利益冲突申报与关联交易审批制度,以事先合规降低事后举证难度,切实维护企业财产权益与交易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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