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标电动车”上路失控,经鉴定属于机动车,生产商是否担责?

电动自行车新国标已施行,但市场上仍充斥车速、重量、电压超标的“电动自行车”。一旦车辆失控造成伤亡,生产者应否为“超标”买单?近期生效判决给出了明确答案。

案例呈现

2024年7月,杜某购买一辆标称“电动自行车”的XX牌两轮车。次月行驶中车辆突然失控,连穿三车道后侧翻,致其颅脑重伤。交警委托鉴定:该车最高车速、整备质量、蓄电池电压均超出GB17761-2018限值,已达到机动车范畴,属两轮轻便摩托车。交警认定杜某负事故全责。杜某遂以产品缺陷为由起诉生产商,索赔20.2万元。


法律分析 

1. 缺陷认定:法院认为,生产者未取得机动车生产资质,却以“非机动车”名义销售实质上的机动车,且未配备ABS、转向阻尼等安全装置,亦未作风险警示,构成《民法典》第1202条的设计缺陷与警示缺陷。 

2. 因果关系:生产商未能证明事故系杜某故意或第三人原因造成;结合体检报告排除突发疾病,可认定缺陷与失控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果关系。 

3. 过失相抵:杜某在失控后连续变道,未尽谨慎义务,对损害扩大也有过错,依法减轻侵权人责任,自担30%损失。

判决结果

一审、二审均判生产商承担70%赔偿责任,计14.0万元;杜某自担6.1万元。判决已生效。


九条象(www.9xang.com/lawyer/)提醒:超标电动车一旦符合机动车技术标准,生产者即负有机动车级别的安全义务。隐瞒真实属性、逃避监管的销售模式,构成产品缺陷;若该缺陷与事故存在因果关联,生产者须承担赔偿责任。消费者亦应谨慎驾驶,违规操作将相应减轻生产者责任。新国标已禁止销售超标车辆,企业唯有合规生产、如实标注,方能避免“情速”变“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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