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订货,货款还能要回来吗?法院这么判!

交易便捷,口头订货常见,但一旦出现质量争议或收款未果,举证难成为债权人最大痛点。2024年3月,王某凭微信记录与送货单诉请李某支付3.6万元海鲜款,李某以“未签合同、已现金结清”抗辩。法院如何认定口头合同成立并支持货款请求,具典型意义。 

案例回放

王某从事水产批发,李某经营餐馆。双方多年合作,均以电话、微信语音下单,次日送货后7日内付款,从未签订书面合同。2023年11月至12月,王某分四次送货,合计3.6万元,送货单由李某店员签收。付款期届满后李某未付款,王某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1. 合同形式

《民法典》第469条明确合同可采用口头形式,法律、行政法规未强制书面的,口头协议自承诺生效时成立。 

2. 举证责任

依《民事诉讼法》第64条,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负举证责任。王某提交:

(1)微信语音“明天送200斤带鱼,价格不变”;

(2)四份连号送货单,载明品名、数量、单价及李某店员签字;

(3)催款记录“3.6万什么时候转?”李某回复“晚点安排”。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可证明买卖合同成立及欠款金额。 

3. 付款抗辩

李某主张现金已付,应就“付款事实”负举证责任,但未提交收条、转账记录或证人证言,其抗辩因缺乏证据不予采信。 

判决结果

法院判令李某十日内支付王某货款3.6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LPR赔偿逾期付款损失。判决已生效。 


九条象(www.9xang.com/lawyer/)提醒:口头订货并非“无凭无据”,关键在于及时固定证据:

(1)微信、短信、录音可证明要约与承诺;

(2)送货单、收货章、对账记录可证明履行事实;

(3)催款记录可中断时效并确认债务金额。

交易主体应摒弃“熟人无合同”思维,养成“每单留痕、每月对账”习惯,方能有效降低风险,确保货款安全回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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