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我国《著作权法》没有歌曲“原唱”的法律概念
2025-07-26 09:4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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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视角看,所谓“原唱”之争并不构成真正的法律纠纷,因为我国《著作权法》并未创设“原唱”这一权利类型,而只区分“著作权人”“表演者”以及各自对应的权利。
- 著作权人(词曲作者)依法享有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表演权等,可以授权他人演唱,也可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下收回授权。
- 表演者(演唱者)对其具体演唱享有“表演者权”,属于邻接权,包括表明身份、禁止歪曲、许可他人录制传播等,但并不能对抗著作权人对作品本身的支配权。
- 因此,哪一版先公开发行、哪一版更被大众熟知,都只是商业或传播层面的“首发”“首唱”概念,与“谁有权演唱”无必然法律联系。
- 若著作权人与首唱方之间存在排他性或不可撤销的授权条款,首唱方可主张继续使用的合同权利;否则,著作权人可在授权到期或依法解除后继续授权他人演唱。
- 音乐平台标注的“原唱”“首唱”标签属于商业运营行为,不具备法律确权效力,平台可根据版权方通知或合作协议随时调整。
简言之:法律只问“谁有授权”,不问“谁先唱”;“原唱”是行业用语,而非法定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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