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应如何确定

当前,以创新驱动的知识经济时代,专利已成为保护企业及个人技术成果的核心法律工具,其市场价值随之持续攀升。然而,专利争议亦呈多发态势。所谓专利侵权,系指行为人在无专利权人授权且不存在法定免责情形下,出于生产经营目的而实施受专利保护范围内的有效技术方案,从而构成违法。

专利侵权诉讼应由哪一法院管辖?

依据现行规定,此类诉讼可向“侵权行为实施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

其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外延较宽,涵盖:

  •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所涉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及进口等行为的发生地;
  • 专利方法本身的使用场所,以及依该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后续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发生地;
  •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发生地;
  • 假冒他人专利行为的实际发生地;
  • 上述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显现地。

关于被告住所地:公民以其户籍登记地为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其主要办公机构所在地为准;若主要办公机构无法确定,则以登记注册地作为住所。

补充说明:

1. 若被告质疑受诉法院的管辖权,可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管辖权异议”。法院经审查后,异议成立的,裁定移送;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2. 专利侵权之诉的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权利人或其利害关系人实际知晓或应当知晓侵权事实及义务人之日起算。特殊情形: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后至授权公告前,他人实施该技术但未支付合理使用费的,专利权人主张费用的时效亦为三年,起算点为专利权人知晓或应知该使用事实之日;若专利权人在授权前已知晓或应知,则自授权之日起计算。

【规范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实施地;以及上述侵权行为的损害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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