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义股东需要承担债务吗

一般情况下名义股东需承担的责任

  • 补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如果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比如在案例中,A 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被 B 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因执行金额不到位,后 B 公司申请追加 A 公司的股东小美和小强为被执行人,要求二人在各自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 A 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支持了 B 公司的诉求。
  • 清算责任 :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于公司解散后应依法组织清算。实践中,即使名义股东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债权人对其提起清算责任纠纷诉讼时,名义股东以其为股权代持人进行抗辩通常难以成立,仍需承担清算赔偿责任或清算清偿责任。

特殊情况名义股东可免责

  • 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且无过错 :如果名义股东仅仅只是出借名义,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对公司债务的形成和资金使用等均不知情,也未从中获取利益,那么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时,名义股东可能不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 因他人欺诈或伪造文件成为名义股东 :若名义股东是因被他人欺骗,或公司文件中伪造了其签字等,从而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成为了名义股东,此种情况下其无需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但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被欺骗或文件系伪造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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