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未经临沂家属同意变更手术方案如何处理

两个月前,我因中耳炎去临沂医院做手术。术前,医院告诉我需在全麻下行左耳鼓式探查术,我对此表示同意并在麻醉同意书上签了字。手术中,医生见我左耳乳突内充满胆脂瘤样新生物及肉芽组织,面神经骨管破坏,面神经暴露且被胆脂瘤包裹,决定改行左耳乳突根治手术。由于在清除面神经周围胆脂瘤时,部分面神经中断,导致我术后左侧嘴角歪斜。当时,医院变更手术方案,我和家属并不知情,我们是事后才得知。我要求医院给予赔偿,被拒绝。医院认为其采用的手术方案合理,不存在过错。请问,医院变更手术方案未告知患者应否担责?


律师回复: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5条分别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医院在对你进行手术的过程中,发现原定手术方案不宜实施、改用其他方案时,在并非危急的情况下,应当向你或你的家属说明病情以及拟采取的新的医疗救治措施,以便让你或家属作出选择。但医院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导致你不得不接受其所定新的手术方案。因此,即使医院采取的治疗措施合情合理,医院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由各区县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由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有时效限制的,患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医疗事故纠纷鉴定的启动程序,有三种方式,包括: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和法院指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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