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的多份购车合同优惠各不相同,以哪份为准?
在汽车消费市场中,购车合同是消费者与经销商之间明确权利义务的重要法律文件。然而,实践中存在消费者与经销商签订多份购车合同且优惠各不相同的情况,这引发了诸多纠纷。当多份合同内容存在差异时,应以哪份合同为准,成为亟待解决的法律问题。
案例呈现
2024年5月,消费者张某前往某汽车销售公司看车,经销售员介绍,张某选择了一款汽车,并与销售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合同中约定购车价格为15万元,无其他优惠。几天后,销售公司又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赠送张某价值5000元的汽车装饰礼包。又过了几天,销售公司再次与张某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赠送张某价值3000数的汽车保养套餐。然而,在交车时,销售公司只按照第一份合同履行,未赠送任何优惠,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上述案例中,张某与销售公司先后签订了多份合同及补充协议,这些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均为有效合同。
当多份合同内容存在差异时,应根据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的性质和内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等因素综合判断。一般来说,后成立的合同对前成立的合同具有变更的效力,后成立的合同内容与前成立的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应以后成立的合同为准。在本案中,补充协议是对原购车合同的变更和补充,应以后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销售公司应按照最后签订的补充协议履行赠送汽车保养套餐的义务。
九条象(www.9xang.com/lawyer/)提醒:签订多份购车合同优惠各不相同时,应以后成立的合同为准。汽车销售公司应规范销售行为,避免与消费者签订多份内容不一致的合同,以免引发纠纷。消费者在签订购车合同时,也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合同内容的变更应及时与销售公司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只有双方诚信守约,才能保障汽车消费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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