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带孙索要39万“带孙费”

近年来,老人将自己子女及子女配偶诉至法院索要“带孙费”的案件屡见不鲜。

2014年,阿珍与小李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了长子大宝、次子小宝。两人婚后与小李的父母共同居住,后二人感情不和两地分居,大宝小宝一直跟随男方父母生活。2022年10月,小李夫妇离婚,经法院判决,大宝由男方抚养,小宝由女方抚养,各自承担抚养费。2024年1月,男方父母以无因管理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女方向自己支付其2014年至2024年照顾孩子期间支出的各项费用共计39万余元。法

院经审理认为,即使夫妻双方离婚,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等义务,而男方父母没有此义务,其照顾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偿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法院判决女方向男方父母返还部分子女抚养费8.8万元,而其余超出部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例如,在双方共同居住生活期间,两个孩子的养育与教育等各项支出属于家庭生活的共同支出、以及补习班、启蒙教育等其他费用因超出自身经济能力范围,不应被提倡。


现实生活中,通常将祖辈出于主动和自愿的临时性照料、偶然性帮助、自愿性出资等行为认定为纯粹情谊行为,此种情况下祖辈没有偿还费用的请求权。但当祖辈的隔代抚养行为在主观意愿、持续时间、费用数额、抚养事项等方面超出了主观意志和负担能力的合理限度时,则不宜用情谊行为予以认定。所以也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刀切下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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