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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出了交通事故谁担责?

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出了交通事故,一般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若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两者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以下是具体案例及法律分析: 案例分析 鲁法案例【2024】704:董某某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小型普通客车与行人郭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董某某承担全部责任,郭某某无责任。涉案车辆登记车主为董某某之妻刘某,仅投保商业三者险。法院审理认为,刘某作为车辆的车主具有为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义务,因该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导致原告郭某某无法从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内获得赔偿,故判决被告董某某、刘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赔偿原告郭某某各项费用共计198,000元;被告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郭某某其余费用153,387.7元。 最高法典型案例:司机李某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在公路上掉头时,与周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受伤,李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无责任,机动车登记车主为张某。法院认为,李某是侵权人,依法应当对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导致周某不能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得到保险赔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周某的损失没有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最终判决由张某、李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共同赔偿周某损失14万余元。 法律分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也应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未依法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不是同一人,被侵权人合并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的,交通事故责任人承担侵权人应承担的全部责任;投保义务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与交通事故责任人共同承担责任,但责任主体实际支付的赔偿费用总和不应超出被侵权人应受偿的损失数额。 九条象提醒: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出了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及侵权人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担。这既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也体现了对未履行投保义务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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