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楼私搭玻璃雨棚,二楼能否要求拆除?

城市化进程中,住宅楼宇的垂直毗邻关系日益紧密,业主基于自身便利进行的局部改造,常因影响邻居的安全、采光及隐私而引发争议。一楼业主能否擅自搭建玻璃雨棚,二楼业主又是否有权要求拆除,已成为相邻权纠纷的典型样态。

案例呈现

2023年,某小区一楼业主王某在未征得楼上邻居同意的情况下,于自家阳台上方搭建长约5米、宽约1.5米的玻璃雨棚。二楼业主李某认为,该雨棚顶部距其窗户仅1.2米,易攀爬形成安全隐患;且雨棚反光严重影响室内采光,雨滴声亦构成噪声干扰,遂诉请法院判令拆除。王某辩称雨棚系为遮挡空调外机所必需,且未超出自家专有部分范围。


法律分析

法院经审理判决支持李某的拆除请求,主要法律依据如下:

其一,违反相邻关系基本原则。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王某的行为虽便利自身,却实质损害了李某的安全与居住环境,违背权利行使的正当性界限。

其二,构成对相邻权的侵害。《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三条明确,建造建筑物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案涉雨棚虽未完全遮挡窗户,但其反光、噪音及安全隐患已构成"妨碍"的实质标准,超出社会一般容忍限度。

其三,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行使。依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李某作为二楼业主,其物权完整性已受现实损害,有权请求拆除。


九条象(www.9xang.com/lawyer/)提醒:业主对自身房屋的改造自由不得侵犯邻居的合法权益。即便改造行为限于专有部分,但若对相邻方的安全、采光等造成实质影响,即构成权利滥用。建议业主在进行类似改造前主动协商,取得谅解,避免讼争;如协商不成,受侵害方可依法主张拆除并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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