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先复议再诉讼
2025-06-11 09: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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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复议再诉讼(又称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必须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才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若直接起诉,法院将驳回起诉。其核心特点和要点如下:
一、核心内涵
- 强制程序要求
- 对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行政行为,复议是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不可跳过。
- 诉讼对象为复议决定
- 当事人起诉时,法院审查的是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而非原行政行为(但原行为可能被连带审查)。
二、适用情形(2024年新《行政复议法》规定)
以下五类案件属于复议前置范围:
- 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
- 例如:警告、公民200元以下罚款、法人/组织3000元以下罚款。
- 对行政机关侵犯既有自然资源权属的决定不服
- 涉及土地、矿藏等权属争议的行政确认行为。
- 反垄断行政行为
- 如经营者集中审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处罚等。
- 政府信息公开处理决定
- 行政机关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拒绝公开等行为。
-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复议前置情形
- 兜底条款,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的税务争议等。
三、程序规则与时效
环节要求法律依据申请复议需在知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日内 提出(法律另有规定除外)《行政复议法》6
提起诉讼收到复议决定书后 15日内 起诉;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期满后 15日内 起诉《行政诉讼法》6
直接起诉非前置案件可直接起诉,时效为知道行为后 6个月内(对比复议前置)6
四、制度目的
- 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
- 利用行政机关的专业性高效化解争议,减少司法负担。
- 赋予行政机关自我纠错机会
- 通过复议程序主动纠正错误,提升行政效率。
- 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 过滤部分争议,避免诉讼程序空转。
提示:非复议前置案件(占多数)允许当事人自由选择复议或直接诉讼;少数案件(如省级政府自然资源确权决定)则属于复议终局,不得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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