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讲堂 |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如何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案情简介 某系平洋公司打磨工。2020年12月7日,林某受伤,次年1月20日被认定工伤,后经鉴定十级伤残。2021年7月29日,林某离开公司。2023年,林某被诊断为尘肺一期,人社局认定其工伤,鉴定为伤残等级七级。林某申请劳动仲裁后对仲裁结果不服,诉至法院,请求平洋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院审理认为,平洋公司已为林某参加了工伤保险,林某要求平洋公司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系法定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定金额并支付。林某已于2023年2月3日达到6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已按相关规定递减完毕。考虑到林某的特殊情况,法院以其离开公司之前正常领取的12个月平均工资作为基数计算停工留薪期工资。双方之间系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林某自行离开公司,亦未提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法院对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不予支持。一审判决平洋公司支付林某停工留薪期工资42000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相关法条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保留劳动关系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工伤职工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继续保留工伤医疗保险待遇。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分别按照下列标准计发:五级伤残为三十个月,六级伤残为二十五个月,七级伤残为十个月,八级伤残为七个月,九级伤残为四个月,十级伤残为两个月。但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职工每增加一周岁递减百分之二十的标准支付。 律师建议 对用人单位: 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为劳动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对于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其每增加一周岁递减20%。 对劳动者: 经认定工伤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在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劳动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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