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在当今社会,随着汽车保有量的不断攀升,交通事故的发生频率也随之呈现上升趋势。然而,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司机们的反应各不相同,他们是否都会自觉地停车实施救援呢?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交通肇事后选择逃逸的现象时有发生。在这样的背景下,考虑到如今大多数车辆都购置了保险,一个关键问题便凸显出来:当司机交通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是否有权拒绝赔偿呢?接下来,让我们一同深入探讨这一问题。

交通肇事逃逸,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一、《交强险条例》未赋予保险公司免责权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但若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指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处于醉酒状态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发生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若存在上述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些条款涵盖了交强险理赔权责的全部内容,其中并未提及 “肇事逃逸” 可作为不予赔付的情形。在肇事车辆证件齐全、保险有效,且事故责任人持证驾驶、未涉及醉酒及故意行为的前提下,保险公司理应对事故承担赔偿责任,不可随意免除。倘若太平洋财险枣庄支公司对其交强险索赔 “不予受理”,则是对《保险条例》公信力的严重损害。

二、违背《民法典》相关规定

当事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中被正式定义为 “交强险合同”。作为一种合同形式,它自然受到《民法典》的规范与调整。保险公司作为合同的一方主体,有义务依法履行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与义务,向被保险人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

在 “交强险合同” 中,对于 “肇事逃逸” 是否会影响赔付责任,并未存在任何相关约定。因此,“肇事逃逸” 绝非承保方拒绝履行合同赔付义务的合理理由。保险公司单方面作出 “不予受理” 的决定,无异于对《民法典》的公然违背。

三、依据相关条款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在以下情形之一出现时,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因人身伤亡所产生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当抢救费用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时;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发生逃逸的。”

通过以上九条象律师网的详细阐述,相信大家对于交通肇事逃逸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这一问题已有所了解。简而言之,即使在交通肇事逃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不能随意拒赔,这一点与我们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希望大家能够引起重视。若您在交通肇事罪方面还有其他法律疑问,欢迎随时拨打九条象律师咨询网的电话,联系我们的在线律师。我们的专业律师团队将竭诚为您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助力您解决各类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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