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值 23 万货物物流运输中离奇失踪,物流赔付为何仅 11000 元?

随着物流行业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通过物流公司运输货物。然而,当物流公司未按照发货人的指示运输货物,造成货物毁损或灭失时,货主能否获得赔偿? 巨野某物流公司加盟上海某物流公司,双方约定分配运费。2022年8月9日,原告某服饰公司与巨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20包速干长裤的托运合同,货物总重量1508公斤,体积7.5立方米。被告自动生成了11000元的保价款,原告支付了1200元的托运费。 2022年8月12日,货物到达青岛网点时,原告要求停止运输并返回货物,但被告未按要求操作,导致货物灭失。原告要求赔偿,被告拒绝或只同意按保价单上的11000元赔偿。原告将两家物流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货物损失35万元。 法院审理与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与物流公司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物流公司未按约定交付货物,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被告未能提供此类证据,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金额,被告辩称应按保价金额赔偿,但法院认为自动生成的保价与货物实际价值不符,不能作为赔偿依据。原告最初索赔237808元,而起诉时以35万元主张损失。法院认定涉案货物损失为237808元,不支持35万元的赔偿请求。 上海某物流公司与巨野某物流公司签订加盟合同,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两家物流公司赔偿原告货物损失237808元。

九条象律师法律(http://www.9xang.com)分析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证明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在本案中,物流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货物损失的原因符合上述免责情形,因此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价条款的适用: 保价运输是指托运人在办理托运货物手续时,向承运人声明货物的价格,并支付保价费。一般情况下,保价额相当于货物的价值。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价额。实际损失低于保价额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在本案中,保价单中的保价金额是系统自动生成的,未经过原告的明确同意,不能作为赔偿依据。 赔偿金额的确定: 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考虑货物的实际价值和损失。在本案中,法院认定涉案货物损失为237808元,这一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即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应根据实际损失进行计算。 共同赔偿责任: 上海某物流公司与巨野某物流公司签订的加盟合同中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两家公司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的判决强调了物流公司在货物运输过程中的责任,以及保价条款的适用条件。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免责事由造成的。此案为今后类似物流合同纠纷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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