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能否以双方离婚系“假离婚”为由,主张离婚无效?
婚姻家庭
2025-07-12 0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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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离婚后一方不能以双方离婚系 “假离婚” 为由,主张离婚无效。
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离婚是要式法律行为,只要夫妻双方完成了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婚姻关系即解除,无论其背后的实际动机如何,均产生离婚的法律效力。此外,承认 “假离婚” 无效会破坏婚姻登记的公信力,损害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也会违背婚姻的伦理性,破坏公序良俗。
律师补充:
“假离婚”一般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属于附条件生效的协议,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离婚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有双方的签字确认,已提交给婚姻登记机关。在双方已登记离婚的情况下,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当依约履行相关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